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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元獎全國書法大賽簡章

一、宗旨:推廣書法教育、發揚傳統詩詞文風、建立書香社會、延續文化傳承、­­提升書法品質及水準。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

三、協辦單位:臺中市西屯區永安國民小學、寶成國際集團、古典音樂台FM97.7好家庭廣播

四、參賽對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喜愛書法藝術之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均可依組別報名參加。

五、報名組別及規格:學生以101學年度就讀年級為準。

組別

對象

字數

紙 張 規 格

國小中年級組

就讀國小三、四年級之學童

28

四開28格宣紙70cm x 35cm

國小高年級組

就讀國小五、六年級之學童

國中組

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

40

對開空白宣紙135cm x 35cm

高中組

就讀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之學生

56

對開空白宣紙135cm x 35cm

大專組

就讀大專院校及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社會組

­年滿18歲以上社會人士

六、比賽程序:各組比賽擬分「初賽」、「複賽」兩階段舉行:

(一)初賽:採徵件評選方式,每人以一組一件為限。

1.  書寫內容:以聖賢格言佳句或典雅詩詞為範圍,題目自選(字數需符合各組規定),並註明出處。一律直式書寫,字體不拘,作品不需裱褙,背面左下角浮貼報名表第一聯。

2.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3.  收件地點:請將作品逕送或郵寄至「40764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三段78-2號16樓 裕元教育基金會 2013裕元獎─全國書法大賽活動小組 收」。

4.  由初賽作品中擇優錄取若干名,名單公布於本會網站(www.yueyuen.org.tw),並專函通知參加複賽。

(二)複賽:採現場揮毫比賽方式,詳細規定請見複賽通知中說明。

1.  複賽日期:2013年6月1日()。活動當日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臺中市政府發布『臺中市停止上班上課』時,比賽延期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2.  複賽地點:臺中市西屯區永安國民小學永安館(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133號

3.  複賽時間90分鐘,用紙規格與初賽相同,書寫內容當場公布。

4.  參加複賽者請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並自備書寫工具(含墊布),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

5.  複賽結束後隨即進行評審,預定當日下午於同地點舉行頒獎典禮。

七、評審與獎勵:

(一)由主辦單位遴聘國內著名書法家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

(二)參加獎:作品經由初選通過且出席複賽者,發給「參賽證明」一紙。(如現場書寫作品之水準與初選作品有明顯差異者,經評審委員一致決議,得取消給獎。)

(三)各組分別頒發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第三名3名、優選獎5名及佳作獎若干名。得獎者均可獲贈獎狀一紙,前三名及優選獎可獲贈獎金(詳見下表)。如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組別

社會組

大專組

高中組

國中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第一名

7,143

6,122

5,102

4,000

3,500

3,000

第二名

5,102

4,000

3,500

2,500

2,000

1,500

第三名

4,000

3,000

2,500

1,500

1,200

1,000

優選

3,000

2,000

1,500

1,200

1,000

800

佳作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金屬於稿費性質(執行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規定,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若為符合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投保在職業工會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向本會告知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得免扣取保險費。

八、注意事項:

(一)初賽報名時須詳實填寫報名表一式兩聯(含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連同作品一併寄交主辦單位。

(二)參加複賽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以供報到時身分識別及領獎後續申報所得稅作業。

(三)凡參加比賽之作品,無論入選、得獎與否或取消參賽資格均不退件,其所有權及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悉歸主辦單位所有,並有刊印、重製、展覽及作為推展會務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如經查明確有上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參賽資格,並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五)投稿之作品若格式與規定不符,或因個人基本資料填寫錯誤,導致無法聯繫者,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提出異議。

(六)本辦法及相關訊息登載於裕元教育基金會網站(www.yueyuen.org.tw),洽詢專線:04-24606690。

(七)凡參賽者視同接受本簡章之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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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元獎─全國書法大賽  報名表

­­第一聯(此聯請浮貼於作品背後左下角)

參 加 組 別

c國小中年級組  c國小高年級組 c國中組 c高中組        c大專組        c社會

編    號

【此欄由主辦單位填寫】

連 絡 電 話

(日)

(夜)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c c c

         

-----------------------------------------------------------------------------------------------------

第二聯(此聯隨作品附上供主辦單位留存)

參 加 組 別

c國小中年級組  c國小高年級組 c國中組 c高中組        c大專組        c社會組

編     號

【此欄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就 讀 學 校

 

年 級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地 址

c c c

 

電 子 信 箱

 

連 絡 電 話

(日)

(夜)

(行動)

­­

【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參加「2013裕元獎-全國書法大賽」,同意遵照主辦單位訂定之比賽辦法。本人同意將本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下稱裕元),並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裕元有權修改、並得無償使用,供作刊印、重製、格放、公開展示、商品化及其他推展會務之行為,本人絕無異議亦不另行索取費用。

 

參賽作品業經本人詳細檢視並同意對著作之內容負責,保證本參賽作品係原創作品,且內容合法,未有侵害或抄襲他人之情形,未一稿多投,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若有上開情事,除被取消得獎資格,應繳回所有獎項與獎金外;若涉及違法,本人願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裕元因此所受之損害。

 

                                        著作權讓與人:                      (簽章)

                                        日    期:              

               

1.       填寫報名表一式兩聯,請以正楷填寫,勿用鉛筆。姓名、地址尤須正確。

2.       編號欄請勿填寫(由主辦單位統一編號),電話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3.       請將報名表第一聯浮貼於作品背面左下角,第二聯隨作品附上供主辦單位留存。

4.       報名表格式可自行影印填寫,但勿縮小或放大,亦可上本會網站下載。

 

 

為維護您個人的權益,依西元(下同)2012年10月1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當您簽署本報名表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報名表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報名表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後,方得使用本服務,但若您已接受本服務,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願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1.    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下稱本會)為聯繫及辦理2013年裕元獎-全國書法大賽等相關業務之目的,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本會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您所提供以下的個人資料:您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就讀學校、年級、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電子信箱、連絡電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皆由本會保全維護。

3.    您同意本會因執行業務所需,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份、與您進行聯絡、提供您本會之相關業務資訊;並同意本會繼續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期間為即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利用地區為台灣地區。

4.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會(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本會因依法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本會得拒絕之。

5.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本會,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本會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資料不全導致無法聯繫,或經檢舉或發現個人資料有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將視為放棄參賽資格,本會得拒絕您參加比賽;若您已獲取比賽名次,本會得逕行取消該得獎資格,繳回所有獎項與獎金,並由後一名遞補之。

6.    個人資料蒐集之期限屆滿時,本會將主動或依您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前述個人資料。但本會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7.    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並具有書面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