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本會(財團法人鹿仔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人選及任期皆依本會捐助章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會為謀求會務發展,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社會聲望及熱心地方教育之人士為顧問,其人選由董事長推
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如因故不
再聘用,亦準此辦理。
第 五 條 本會設會計一人,處理本會會計事務;並設幹事一人,處理本會文書及會務相關會務,由執行祕書簽請董事
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七 條 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分設公關組、活動組、教育組、出版組、總務組;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承董事
長及執行祕書長交付工作執行業務。其人選由執行祕書長簽請董事長同意後任用之。每組得設組員若干人,
由各組組長遴選之。
第 八 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定期或不定召開會務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
第 九 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得召募義工,並依其意願及專長編組;對於表現傑出者,得定期表揚之。
第 十 條 本會內部組織得依業務需要調整或擴編之,由執行祕書簽請董事長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會捐助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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