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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晉輝/嘉義市報導〕住宅大樓有一定的法令限制規約,住戶大會決議內容,需報請市府單位之使用管理科備查;依法而論,若該決議內容並未違反相關法令規範,即使有損住戶權利,該單位則仍應給予送件備查,至於住戶間的權利爭取與否,則將需由法院裁決,並非主管機關單方面之權限,一但跨越,既有未審先判及架空司法之獨裁。
嘉義市博愛路上大禮原石大樓前主任委員黃清祥指出,於100年7月份大樓住戶大會所決議之內容,送交市府使用管理科備查時,遭到拒絕,其內容尚未與法令抵觸。該決議內容或許,有違部份住戶之本意,但該決議也是大會通過,即使真有不法情事,也該訴諸法院,主管機關不得依此原因而將其拒絕核備。
其在不服該單位做法,且認為一切依法行事中,將原案申訴至內政部,於今年結果出爐,認定該單位應給予備查。於此表示,浪費如此多的寶貴時間及精力後,雖然已證明一切合法,但相對的,也對主管機關的本職學能失去信心。
使用科科長林尚卿表示,當初確有建議性的告知,認為該會議內容,有抵觸相關大樓規約之解釋函令,故未收件准予備查,且的確有收到其申訴後上級給予之結果,如今也已准許,認為一切依法行事。
主管單位與民間團體時有爭議,大部份是因為溝通上有落差,或是認知不同所造成,如何減少類似情況,認為是必修功課,若因此讓民眾對執政團隊失去信心,那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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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1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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