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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剖析祭祀公業 探索權利何在

 〔記者吳晉輝/嘉義市報導〕「祭祀公業」這個名詞,相信所有人皆有所聞,不過其意義之解析,則是大部份人無從得之的。而且其又讓人,有一種深不可測感覺,以最簡單白話解釋則為『該共同的祖業所有收益,是為了追思祖先,而購買祭品的經費來源』。

日本統治時代之前,許多人的祖先,名下就有部份土地,在其統治後,未繼承該遺產之子孫,就將這些土地出租,將所有的收益,做為日後祭拜祖先所購買祭品經費,當時日本人就以『祭祀公業』名詞來規類,並且由子孫中一人為管理人。例如吳姓家族也曾經成立祭祀公業,則正確全名應為『吳家(氏)祭祀公業吳某某(管理人)』。

時代不斷演變且時間一久後,許多子孫忽略甚至忘了有此事實存在,臨終前又無交代,光復後,許多的戶籍資料因時間長遠,造成部份遺失且無從查起,該土地則暫由行政機關代管。

行政機關秉持為民服務,將該土地還給人民,3年前曾公告尋找相關權利人,在其所提供相關原始資料,且交叉比對無誤後,則會協助合法取得應有部份之繼承權。

至此許多人會疑惑,是否會遭他人隱瞞或侵害?事實上是不太可能,因為,當上一代往生後,下一代就有繼承開始的權利,例如,祭祀公業,如今已傳承至祖父母那一代,而育有3子,當其往生後,該名下所有財產當然包括『祭祀公業』,皆由該3子平均合法繼承,倘若此時其中一人有心獨佔,行政單位將對照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是否漏報其他有權繼承之子女,為民眾把關。但是其中一人不在時,則由其下一代直接繼承,這也是所謂的「父在不列其子」之規定。

因為早期社會以男為主,所以女性不得傳承祭祀公業,但是為了平等權,於97年7月1日起已明訂,女生也可繼承,但是要有確實出錢購買祭品及祭拜祖先之事實發生。

僅男性得傳承祭祀公業之規定,並非以男尊女卑為基礎,而是其本來就立基於單一姓氏家族為主,一但女姓結婚後,所生之子女一定是夫家之姓,如此傳承下去,將失去原先以姓氏為主而立之根本,不出幾代將造成百家姓結果。

如果欲知家族中是否有『祭祀公業』之傳承,只要向上長輩尋問有無祖先留下的土地,便可得知。因為經過行政機關多年努力後,現有之祭祀公業,已盡全部清理。

如今社會一切依法行事,尊重個人權利,所以一但為合法登記繼承完成,依法便可協議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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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101.7.13                                                        新聞總覽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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