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都阿里山公司抨擊林務局片面終止契約不合法。

宏都阿里山公司建設宏都麗星北門飯店。 |
(記者郭政隆/嘉市報導)針對嘉義林管處插牌收回森林鐵路北門車站用地乙事,宏都阿里山公司當場抨擊林務局片面終止契約不合法,宏都阿里山公司表示,在莫拉克天災不可抗力事件後,雙方於98年8月15日研商「阿里山森林鐵路莫拉克颱風災害」,後續處理原則會議已作成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中斷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且損害過劇,非宏都公司所能承擔,就此部份雙方應依興建營運契約之規定,儘速合意終止。
宏都阿里山公司強調,「宏都麗星北門飯店」係響應政府觀光政策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更是嘉義市都市更新四大計劃之一,期能帶動嘉義市地方的發展,該公司戮力以赴終於興建完成,實具政府政策指標意義,為做好營運前之準備程序,宏都阿里山公司於99年11月初,依法向嘉義市政府申請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事宜,此為依合約之必要且合理之前置作業,以爭取寶貴時間,既未破壞雙方調解步調,更與實際營運不同;實該公司與林務局簽訂之興建暨營運契約20.4條規定:「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方是否已進行磋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之精神完全一致。
宏都阿里山公司指出,該公司既已完成興建宏都麗星北門飯店,各項營運所需之前期準備措施亦已逐漸就緒,且依約本公司目前既應繼續執行原合約,則基於營運前準備之需要,公司依法依約提出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作業事宜,實無任何不妥,況且申請核發「宏都麗星北門飯店」旅館證與實際營運尚有不同,已如前述。該旅館係由該公司出資規劃興建完成,其座落土地均依約使用,且依法所取得地上權權利登記持續存在,依民法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實具絕對效力,林務局本應依法行政,更應尊重該公司對於該土地使用權利係受國家法律絕對保障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