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昭德/嘉義市報導〕民眾為了省下停車費,不惜將車輛違規停上人行道,此舉貪圖方便的行為不但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更可能會造成人行鋪磚受損毀壞市容。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為有效加強車輛違規停車及防止車輛違規開上人行道停放,將展開加強汽、機車輛違規停上人行道的取締工作。
警方在此呼籲民眾要確實遵守道路規範,將針對車輛違規停上人行道的行為列為重點取締執法工作,以建立更優質的交通環境,避免人車爭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相關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如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且該處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告示時,即屬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按規定行為得依同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為了改善良好的停車秩序,加強法治觀念,本分局將督飭所屬持續加強是項違規行為之取締;期能有效改善車輛違規開上人行道停放之行為,以提升保障市民用路品質,給市民有個好的市容及行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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